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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06执保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与李奇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李奇题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C}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0406执保132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解放路1号。 负责人:雷冬明,该行行长。 被告:李奇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与被告李奇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奇题银行存款132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李奇题银行存款132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肖爱国 代理审判员  张海清 人民陪审员  刘秋贵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何 娟 校对人:何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