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09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尚前进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前进,北京瑞康福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9559号申请执行人尚前进,男。被执行人北京瑞康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甲3号大森林酒店一、二、三层(德胜园区)。法定代表人张克兵,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尚前进申请执行北京瑞康福商贸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8067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北京瑞康福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尚前进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北京瑞康福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尚前进装修工程款七十六万元及自2015年2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七十六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五千四百六十八元。现被执行人北京瑞康福商贸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申请人欠款的义务。本院在执行期间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且现居住地不明,与其无法联系。申请人尚前进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北京瑞康福商贸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8076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北京瑞康福商贸有限公司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江审判员 罗 涛审判员 张 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晓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