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5民初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原告蔡兵、蔡学强与被告徐冠宁、袁萍民间借贷纠纷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兵,蔡学强,徐冠宁,袁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5民初339号原告蔡兵,男,1964年12月24日生。委托代理人许春春,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蔡学强,男,1994年6月17日生。委托代理人许春春,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冠宁,男,1961年7月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袁小军,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凡莹,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萍,女,1963年6月1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袁小军,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凡莹,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兵、蔡学强与被告徐冠宁、袁萍民间借贷纠纷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原告因证据不足,遂主动提出撤销本次诉讼,该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兵、蔡学强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陶道荣代理审判员 张佳利人民陪审员 金茂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赛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