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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1民初8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盘某某与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1民初825号原告盘某某,女。被告盘某某,男。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盘某某与被告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盘某某承担。审判员  周海兵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邱雪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