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91财保2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芜湖华烨新材料有限公司与阜新环宇橡胶(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华烨新材料有限公司,阜新环宇橡胶(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91财保230-1号原告:芜湖华烨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朱泽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述贵,安徽国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新环宇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阜新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孟凡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达,公司员工。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2016)皖0291财保230号民事裁定,对被告阜新环宇橡胶(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人民币2800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现原告芜湖华烨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芜湖华烨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阜新环宇橡胶(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人民币2800000元范围内的保全措施;二、划扣被告阜新环宇橡胶(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阜新分行2100169760105250****账户存款中的500000元至本院账户(户名: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开户行: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官陡支行,账号:2000044356911030000****)。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晶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闫 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