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4民初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刘桂富与江苏耕耘化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富,江苏耕耘化学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4民初557号原告刘桂富,居民。被告江苏耕耘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堆沟港镇化工园区经四路。法定代表人李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灌连,江苏灌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桂富与被告江苏耕耘化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桂富,被告江苏耕耘化学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灌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于2011年5月到被告处工作,任食堂管理班班长。2014年4月28日,被告以我的表现和行为严重违反公司正常工作,将我调岗学习。同年5月4日,我因患××而请假休息。同年7月份,我因绩效、加班以及多年未调工资与被告产生矛盾。后我提出和被告协商解除劳动关系。2015年12月22日,仲裁委对我的仲裁请求作出不予支持的决定,现起诉要求被告给付经济补偿金37251元;给付重病补偿金37251元;给付原告失业就业证;按合同书给付原告绩效工资;给付2013年-2014年原告任部门负责人岗位津贴9600元(24月×400/月);给付2014年8月-2015年3月工资33112元。被告辨称,原告是主动辞职,且被告无任何过错,故依法不应给付经济补偿金;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失业就业证无法律依据;原告要求给付重病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对原告要求绩效工资已经按相关规定发放;原告2014年7月就已不上班故对原告要求给付2014年8月-2015年3月工资33112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原告到被告处就职厨师,一年合同到期后,双方又续订了三年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12年5月22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止。工作地点在灌××××镇,工作时间为综合计算工时制,总工时为2000小时/年;基本工资800元(后随国家政策调整为1100元),和绩效工资相结合;双方约定,乙方加班加点的工资计算基数为37元/日;乙方享有国家法定的带薪假期,乙方带薪假期的工资标准为37元/日,乙方因事请假,甲方扣除乙方工资的标准为37元/日,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甲方执行国家关于医疗期的规定。2014年4月28日,被告以原告表现和行为严重违反公司正常工作,书面将原告调岗学习。同年5月4日,原告因患××而请假休息并住院治疗。2014年7月1日,原告以生病、加班费和绩效工资不到位等原因向公司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后协商未果,原告于2015年3月2日向灌南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2014年加班费500元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等。仲裁委于2015年4月9日作出仲裁决定,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2014年3月份加班费500元的请求,对原告要求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和按上年度工资标准10%调薪等其他请求,因无事实依据,仲裁委予以驳回。2015年5月6日,原告诉来本院(该劳动争议案本院已另案审结)。在本院审理该案中,原告再次向灌南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给付经济补偿金37251元;给付重病补偿金37251元;给付原告失业就业证;按合同书给付原告绩效工资;给付2013年-2014年原告任部门负责人岗位津贴9600元(24月×400/月);给付2014年8月-2015年3月工资33112元。仲裁委经过审理,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以原告是自动离职,对其仲裁请求均不予支持的决定。原告不服,于2016年1月12日诉来本院,要求被告给付经济补偿金37251元;给付重病补偿金37251元;给付原告办理失业就业证;按合同书给付原告绩效工资;给付2013年-2014年原告任部门负责人岗位津贴9600元(24月×400/月);给付2014年8月-2015年3月工资33112元。另查明,原告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2961.8元。被告在原告第一次仲裁裁决生效后,已将拖欠原告2014年3月份加班费500元打入原告银行卡。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仲裁裁定书、判决书、被告提供的工资表在卷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向用人单位要求经济补偿金。原告以被告拖欠加班费及绩效工资等向被告递交了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书,但双方协商未果。但被告主张原告接到被告同意协商解决劳动争议的通知后,却没来解决,是自动离职,但被告对自己的主张举不出确凿的证据予以佐证,故对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故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0366.3元(2961.8元/月×3.5个月)。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重病补偿金的问题,本院认为,原告在2014年5月1日至8月5日生病请病假的三个月,根据法律规定,其工资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2014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1270元,故三个月工资应为3048元(1270元×80%×3个月),被告实际发给原告工资为1805.89元,故被告应补发给原告工资1242.11元。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重病补偿金的诉讼请求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办理失业就业证问题,因该诉讼请求不属于本院受案范围,故对原告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理涉。对原告要求被告按合同给付绩效工资、给付部门负责人岗位津贴问题,庭审中,被告提供了工资表,证明绩效工资和部门负责人绩效工资均按考核每月在工资中发放,而原告要求被告按合同支付绩效工资和2013年-2014年原告任部门负责人的岗位津贴9600元(24月×400/月)当庭提供不出确凿的证据,故对原告的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2014年8月-2015年3月工资的问题。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原告刘桂富于2014年7月1日向被告公司递交了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书,因双方一直协商未果,原告也就此未再去上班,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2014年8月-2015年3月工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刘桂富和被告江苏耕耘化学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二、被告江苏耕耘化学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桂富支付经济补偿金10366.3元;支付病假工资1242.11元。共计11608.41元。三、驳回原告刘桂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江苏耕耘化学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审 判 员 吴雪梅人民陪审员 高维香人民陪审员 程玉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晓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二十七条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