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784执恢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张厚芳与鹤山市广南汽车工业贸易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厚芳,鹤山市广南汽车工业贸易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4执恢27号申请执行人:张厚芳,男,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身份证号码:×××305X。被执行人:鹤山市广南汽车工业贸易公司,地址:鹤山市。法定代表人:陈锦灿,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厚芳与被执行人鹤山市广南汽车工业贸易公司欠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1998)鹤法经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鹤山市广南汽车工业贸易公司共应支付案款10500元及利息给张厚芳,但鹤山市广南汽车工业贸易公司未能依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张厚芳于1998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1998年9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后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遂中止执行,后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于2016年3月15日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银行、国土、房管、车管、工商等相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784执恢27号案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耀荣审 判 员  罗启全代理审判员  林兆盈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梁慧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