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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民申17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陆秀侠与陈庆启扶养费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庆启,陆秀侠

案由

扶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174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庆启。委托代理人:毛曼,江苏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陆秀侠。再审申请人陈庆启因与被申请人陆秀侠扶养费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徐民终字第02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庆启申请再审称:陆秀侠基于同一事实,在陈庆启已经一次性给付30万元的经济帮助之后,再次起诉索要经济帮助,于法无据。一、二审判决以陈庆启给予陆秀侠30万元经济帮助时未具体说明为由再次酌情判决其给付陆秀侠2万元,是对陆秀侠重复过份的主张予以支持,显失公平,适用法律错误,也是对投机取巧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支持。综上,依法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认为,虽然陈庆启主张其在另案中已经给付一次性经济帮助30万元,涵盖了陆秀侠在本案中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属于重复诉讼。但是,本案一审法院乃是基于夫妻之间的互相扶养义务,结合陆秀侠的实际病情,酌情做出处理。虽然于法律上缺少明确规定,但是亦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民法基本原则。且酌情��决的数额仅为2万元,并不明显超出陈庆启的承受能力。陈庆启实可为陆秀侠的困难着想,伸出援助之手,弘扬善良风俗,陆秀侠亦可感恩于相助,双方子女亦可受惠于相助,不应将求助行为臆断为投机取巧之行为。如本案改判不予相助,实有违于善良风俗,故本院对陈庆启的再审申请不予支持。综上,陈庆启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庆启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 军代理审判员  左其洋代理审判员  杨红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