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515执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东里法庭与林腾林,林岸漫,汕头市澄海区协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腾林,林岸漫,汕头市澄海区协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15执376号移送执行人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林腾林,男,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公民身份号码×××3818。被执行人林岸漫,女,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公民身份号码×××3848。被执行人汕头市澄海区协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澄海区。法定代表人唐两松。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林腾林、林岸漫、汕头市澄海区协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付案件受理费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林腾林所有的位于汕头市澄海区和翔花园二区7幢803号房(合同号列7135515)已被本院在其他案件[案号为(2016)粤0515执恢10号]依法处置,本案移送执行申请参与分配,后分配3980元用于支付案件受理费。至此,本案执行完毕。本院认为,因本案执行完毕,依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515执376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 颖审 判 员 林 浩人民陪审员 刘锷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