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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56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杨坤容与杨志长、郭小玲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坤容,杨志长,郭小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5677号之一原告杨坤容,女,196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代理人施少杰、李朝东,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志长,男,195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卓杰,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小玲(曾用名施厦美),女,196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坤容与被告杨志长、郭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杨志长、郭小玲名下价值910368元的财产,原告并已提供现金273111元及案外人厦门金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杨志长、郭小玲所有的价值910368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林月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颜巧 贤)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