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8执10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严国荣与关日初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国荣,关日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8执1042号申请执行人严国荣,男,汉族,1957年5月5月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身份证号码:×××1552。被执行人关日初,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身份证号码:×××1516。关于申请执行人严国荣与被执行人关日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8民初4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的确定,被执行人关日初应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租金65518元及违约金1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严国荣。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7.41,由被执行人负担859元,申请执行人负担188.41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执行。本案的执行费10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房产、国土、工商等管理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还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608执1042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小年代理审判员 詹学升代理审判员 李嘉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简明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