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6刑初37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伍洲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息,伍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轻刑快审专用)(2016)粤0306刑初3768号公诉机关宝安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伍某,湖北省直辖行政单位仙桃市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1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2016)粤深宝检刑诉字第37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辩护意见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本院意见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有认罪从轻情节。判决被告人伍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正 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霞(兼)书记员 王 子 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