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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23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易建策与贵州连云矿业有限公司金沙县茶园乡老碑湾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建策,贵州连云矿业有限公司金沙县茶园乡老碑湾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23执75号申请执行人易建策,女,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被执行人贵州连云矿业有限公司金沙县茶园乡老碑湾煤矿。住所地:贵州省金沙县。负责人张广霖,系该矿矿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2015)黔金民初字第15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7日受理了易建策申请执行贵州连云矿业有限公司金沙县茶园乡老碑湾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贵州连云矿业有限公司金沙县茶园乡老碑湾煤矿应支付易建策货款人民币5909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50.00元、执行费790.00元。因被执行人贵州连云矿业有限公司金沙县茶园乡老碑湾煤矿停产至今生产,暂无执行条件,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体福审判员  代守泽审判员  孙 迅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易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