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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民初36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安徽陈林智慧餐饮有限公司与韩军、谭帅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陈林智慧餐饮有限公司,韩军,谭帅,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政府逍遥津街道办事处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3679号原告:安徽陈林智慧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红星路。法定代表人:陈林。被告:韩军,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谭帅,男,1988年5月10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叶洋,安徽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政府逍遥津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安徽省。法定代表人:高久春,主任。原告安徽陈林智慧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陈林智慧餐饮公司)与被告韩军、谭帅、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政府逍遥津街道办事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陈林智慧餐饮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安徽陈林智慧餐饮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军、谭帅、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政府逍遥津街道办事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军审 判 员  彭 举人民陪审员  尹来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倪泽恬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