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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403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鹤岗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洪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鹤岗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洪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403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鹤岗市工农区新世纪广场金融大厦。被执行人王洪彬,男,198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洪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5]工商初字第148号民事调解书,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5]工商初字第1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邢艳辉审判员 :刘国新审判员 :孙建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庆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