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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民初4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神木农村商业银行与李二荣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二荣,王美花,王学锋,高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4594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神木县神木镇东兴街北段。法定代表人余清才,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治平,系该公司职工。被告李二荣,男,1973年5月出生,汉族,神木县人,现住址不详。被告王美花,女,1973年3月出生,汉族,神木县人,现住址不详。被告王学锋,男,1974年10月出生,汉族,神木县人,现住址不详。被告高健,男,1970年5月出生,汉族,神木县人,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二荣、王美花、王学锋、高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李二荣、王美花、王学锋、高健的住址查找不到四被告,无法向四被告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本院依法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具体住址,原告亦无法提供。原告也未在本院限定的合理期限内交纳公告费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荣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俊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