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行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江阴市飞华纺织品有限公司与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飞华纺织品有限公司,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马井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281行初38号原告江阴市飞华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龙砂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文娟,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徐太先,该公司法务。被告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江阴市澄江中路8号。法定代表人季相云,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孔玉华,该局政策法规科副科长。委托代理人张俐,该局工伤认定中心工作人员。第三人马井华。委托代理人刘玲,河南公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飞华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马井华劳动行政确认一案中,江阴市飞华纺织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提出其已与马井华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江阴市飞华纺织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市飞华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阴市飞华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金国芬人民陪审员 张 平人民陪审员 杨群雄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羽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