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25民初8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李远明与融水苗族自治县教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蔡凌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远明,融水苗族自治县教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蔡凌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5民初880号原告:李远明。被告:融水苗族自治县教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福中路67号三楼。法定代表人:陈文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波林,广西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红生,广西银正律师事务所柳江分所律师。被告:蔡凌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远明诉被告融水苗族自治县教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蔡凌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远明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李远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远明撤回起诉。本案免收诉讼费。审判员 吴游立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 人 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