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10执2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胡国志申请杨秀芝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国志,杨秀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10执2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国志,男,195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绥棱林业局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执行人杨秀芝,女,196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香坊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成商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总额584800元,未执行标的584800元。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成商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景志新审 判 员 魏国涛代理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