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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02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执行人李诚帅申请执行王竹英、李竹梅、王正杰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诚帅,王竹英,李竹梅,王正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02执173号申请执行人李诚帅,男,198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郑州市人。被执行人王竹英,女,197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被执行人李竹梅,女,194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泽州县川底乡人。被执行人王正杰,男,200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晋城市城区钟家庄办事处人。法定代理人王竹英,系王正杰母亲。本院在执行李诚帅依据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晋市法民终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查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晋市法民终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随时请求本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毛柏青执行员  杨洛阳执行员  郭春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连天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