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民辖终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湖北省某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汤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省某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汤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C}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民辖终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省某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金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汤某某。上诉人湖北省某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2016)湘0424民初128之一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2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上诉人湖北省某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还款承诺书》中约定由衡东县人民法院管辖,是上诉人在被上诉人汤某某的胁迫下签字同意的,应属无效。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无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年12月8日,上诉人湖北省某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向被上诉人汤某某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所欠汤某某的货款不能协商解决由衡东县人民法院裁决。被上诉人汤某某的住所地在湖南省县,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还款承诺书》中约定由衡东县人民法院管辖,是在被上诉人汤某某的胁迫下签字同意”的理由,上诉人未能举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清明审判员 周永洲审判员 龙 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翟梦雅打印责任人:翟梦雅校对责任人:彭清明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文: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的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