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1民初1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贾某与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921民初1113号原告贾某,农民。被告于某甲,农民。案由:离婚纠纷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7年2月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2007年11月16日生长女取名于某乙,于2011年4月12日生次女取名于子琪,现均随原告共同生活。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于2016年5月10日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自愿离婚,依法准予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孩于某乙、于子琪均随原告共同生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其他无争执。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宗 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雅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