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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民终1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潍城区人民商城好乐迪音乐会所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潍城区人民商城好乐迪音乐会所,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终15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城区人民商城好乐迪音乐会所。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经营者:王全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韩威,山东博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静,山东博瞻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潍城区人民商城好乐迪音乐会所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潍知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潍城区人民商城好乐迪音乐会所以已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潍城区人民商城好乐迪音乐会所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潍城区人民商城好乐迪音乐会所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潍城区人民商城好乐迪音乐会所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亮代理审判员  赵有芹代理审判员  张金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石 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