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赵民二初字第00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赵县信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代红山、曹巧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县信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代红山,曹巧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赵民二初字第00337号原告:赵县信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赵县李春大道康宁居小区。法定代表人:梁建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海生,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红山,男,1954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赵县。委托代理人:代兴全,男,1981年6月19日生,汉族,住赵县。系代红山之子。委托代理人:马冬春,赵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巧敏,男,1966年9月4日生,汉族,住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县信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代红山、曹巧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县信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马志霞人民陪审员 曹立存人民陪审员 程晓丹二0一六年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建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