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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赵民二初字第00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赵县信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代红山、曹巧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县信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代红山,曹巧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赵民二初字第00337号原告:赵县信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赵县李春大道康宁居小区。法定代表人:梁建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海生,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红山,男,1954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赵县。委托代理人:代兴全,男,1981年6月19日生,汉族,住赵县。系代红山之子。委托代理人:马冬春,赵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巧敏,男,1966年9月4日生,汉族,住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县信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代红山、曹巧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县信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马志霞人民陪审员  曹立存人民陪审员  程晓丹二0一六年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建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