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90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XX与被告中国XXXX有限公司、瞿XX、蔡XX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中国XXXX有限公司,瞿XX,蔡XX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9087号原告李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户籍地址贵州省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被告中国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法定代表人卢XX。被告瞿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户籍地址江苏省通州市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被告蔡XX,男,X族,xx年X月X日生,户籍地址贵州省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中国XXXX有限公司、瞿XX、蔡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已庭外达成和解,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XXXX有限公司、瞿XX、蔡XX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李XX的起诉,不违背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也未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X撤回对被告中国XXXX有限公司、瞿XX、蔡XX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8.75元(原告已预交),由���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艾小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倩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