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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9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重庆吉托典当有限公司与谭强,重庆宸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吉托典当有限公司,重庆宸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谭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9323号原告重庆吉托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兴隆路26号附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20284852-8.法定代表人于南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游国熹,重庆江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宸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麻市街B区A栋2单元1号3楼,组织机构代码77488505-X。法定代表人莫春亿,总经理。被告谭强,男,196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市。上列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正辉,重庆渝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冉文俊,重庆盛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吉托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宸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谭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吉托典当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吉托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吉托典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吉托典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游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梦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