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莆刑监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吴玉森、翁蔚萍刑讯逼供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莆刑监字第21号吴玉森、翁蔚萍:你们为申诉人吴玉森因受贿罪一案,对本院作出的(2013)莆刑终字第246号判决不服,以“本案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刑讯逼供、非法取证造成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枉法裁判”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要求改判申诉人吴玉森无罪。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复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刑讯逼供、非法取证和枉法裁判问题。现对你们的申诉理由答复如下:一、关于本案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刑讯逼供、非法取证问题。经查,侦查机关在接收相关部门移交的案件线索后,在对申诉人吴玉森立案侦查期间,侦查机关对申诉人吴玉森做了多份讯问笔录,并制作了同步录音录像,办案程序独立。在同步录音录像中,申诉人吴玉森神志清醒,回答问题清楚,无法体现申诉人吴玉森有受到侦查人员威胁等刑讯逼供的情形,也未见侦查机关有受外部因素干扰办案。申诉人吴玉森申诉在侦查中侦查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受到侦查机关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理由不能成立。二、关于本案是否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枉法裁判问题。经查,申诉人吴玉森在原担任莆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为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和基金监督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7.6万元及“苹果IPAD”平板电脑一部的犯罪事实,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有证人张学勤、林国辉、陈金峰、陈惠平、陈峰、林金炼、余兆荣、郭梅珍、刘国瑞、涂国章、陈兆辉、曾凤财、尹阳升、黄焕书、柳飞龙、陈国忠、郑建平等人的证言及申诉人吴玉森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提取的莆田市“金保工程”信息系统项目竞争性谈判结果公示、采购结果确认书、建设项目合同、莆田农村商业银行社会保障IC卡采购合同、福建省退休人员审批表、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请表,行贿人张学勤于2013年5月31日、同年6月20日所作的两份供述。以上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原审依法予以确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诉人吴玉林认为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枉法裁判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本院认为,申诉人吴玉森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多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请托人钱财计17.6万元以及平板电脑一部,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