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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8民初8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陆云杰诉于书林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云杰,于书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838号原告:陆云杰,男,1952年10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西省蒲县薛关镇乔子滩村***号。委托代理人:陈宏罡,濮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书林,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濮阳县文留镇寺台村。原告陆云杰诉被告于书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有病无法表达个人意见,原告暂撤回起诉,庭下与被告家属调解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陆云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云杰撤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陆云杰承担。审判长 杨 勇审判员 马传聪审判员 齐杰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盼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