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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民终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张磊磊、张某等与固镇康惠康复医院、固镇县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磊磊,张某,固镇康惠康复医院,单飞,崔春华,固镇县中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民终6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磊磊,男,1991年3月8日出生,汉族,矽品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职工,住安徽省固镇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法定代理人:张磊磊,男,1991年3月8日出生,汉族,矽品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职工,住安徽省固镇县,系张某父亲。上述两位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陶大庆,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位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杨园园,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固镇康惠康复医院,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法定代表人:蔡泽汉,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张继师,安徽振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单飞,男,1966年4月15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春华,女,196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代理人:单飞,男,1966年4月15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系崔春华丈夫。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固镇县中医院,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法定代表人:宋伟,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邱坤明,安徽振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磊磊、张某、固镇康惠康复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单飞、崔春华、固镇县中医院医疗损��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5)固民一初字第009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暨上诉人张某的法定代理人张磊磊及其委托代理人陶大庆,上诉人固镇康惠康复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张继师,被上诉人暨被上诉人崔春华的委托代理人单飞,被上诉人固镇县中医院的委托代理人邱坤明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5)固民一初字第0094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汪润洲审 判 员  杭军红代理审判员  陶 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姗姗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