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92民初1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威海海马地毯集团有限公司与常德恒威华天大酒店有限公司、临澧金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海马地毯集团有限公司,常德恒威华天大酒店有限公司,临澧金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2民初1206号原告:威海海马地毯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常德恒威华天大酒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4055834790T。法定代表人:朱恒。被告:临澧金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4MA4L31XD9K。法定代表人:朱泽金。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申请保全金额1000000元,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朝 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玲勇存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