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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行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桂平市寻旺乡河南村第五生产队与桂平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平市寻旺乡河南村第五生产队,桂平市人民政府,李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桂08行初21号原告桂平市寻旺乡河南村第五生产队。诉讼代表人杨绍都,队长。委托代理人曹旭成,广西旭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桂平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陈锦秀,市长。委托代理人冼毅锋,广西桂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捷,桂平市法制办公室干部。第三人李宝军。原告桂平市寻旺乡河南村第五生产队不服被告桂平市人民政府颁发给第三人李宝军的浔国用(2010)第176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桂平市寻旺乡河南村第五生产队以该案经队长及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申请撤诉为由,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进行处分,没有损害公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平市寻旺乡河南村第五生产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桂平市寻旺乡河南村第五生产队负担。审 判 长  杨金伟审 判 员  廖赞军代理审判员  王健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方泽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