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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3执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奉化支行与唐雅琴、周建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3执395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奉化支行与被告唐雅琴、周建平、周宁、奉化市绿欣包装厂、何胜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的(2015)甬奉商字第9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奉化支行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唐雅琴、周建平、周宁、何胜军均去向不明,被执行人奉化市绿欣包装厂已歇业,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奉化市绿欣包装厂、周宁的银行存款合计83459元,支付本案执行费7837元,案件受理费4580元,保全费3020元,本案受偿案款68022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奉化支行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唐雅琴、周建平、周宁、何胜军的下落和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6月28日,被执行人唐雅琴、周建平欠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奉化支行案款405932.09元及相应利息,律师费10000元,被执行人周宁、奉化市绿欣包装厂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被执行人何胜军对上述被执行人奉化市绿欣包装厂所负债承担无限责任。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6)浙0283执39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梅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