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23执异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陆文喜、崔桂荣等与吴金祥、李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文喜,崔桂荣,陆文喜称,吴金祥,李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23执异字第20号异议人陆文喜。申请执行人崔桂荣。被执行人吴金祥。被执行人李蓉。异议人陆文喜称:宝应县安宜镇东升路金色家园小区X号房地产原为异议人所有,因异议人与被执行人吴金祥系父子关系,故登记在被执行人吴金祥名下。现法院拍卖该房产,请法院将该房产未发证房屋价值4147元、室内外装修及附属设施价值253804元拍卖款退还给异议人。经查明,被执人吴金祥、李蓉因多个案件在本院执行,本院依法对吴金祥名下的宝应县东升路金色家园小区X号房产进行拍卖,异议人陆文喜以该房产为其所购买、使用为由,主张该房产未发证房屋价值4147元、室内外装修及附属设施价值253804元应归其所有。本院认为,装饰装修物因附合已成为房屋的组成部分,其所有权应属房屋所有权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人所有的房屋附合的装饰装修进行评估拍卖并无不当,且其拍卖价款应归被执行人。异议人认为该房产未发证房屋及室内外装修及附属设施为其所有,所提供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陆文喜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陈志刚审判员 陶双庆审判员 黄廷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小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