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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21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7

案件名称

赖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721刑初82号公诉机关顺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某,男,1972年1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顺昌县,汉族,文盲,农民,住福建省顺昌县。曾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5月12日被建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1999年9月30日被顺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再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3月16日被顺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3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顺昌县看守所。顺昌县人民检察院以顺检诉刑诉(2016)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顺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魏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顺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3月29日凌晨,被告人赖某窜至顺昌县政府大门路段,将一辆停放在大门附近的豪爵牌二轮摩托车(车牌闽H)盗走,该被盗摩托车系肖某向石某借用的。经顺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440元。2、2016年4月21日晚,被告人赖某窜至顺昌县锦芳小区3号楼,将被害人高某停放在楼梯间的一辆鑫保牌山地自行车盗走。经顺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449元。2016年4月22日,顺昌县公安局将被告人赖某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石某、高某的陈述,证人肖某证言,书证顺昌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接收证据清单、顺昌县人民法院(1999)顺刑初字第154号、(2006)顺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书,顺昌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顺昌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和辨认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视频截图及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赖某有前科且赃物均未被追回,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赖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3日起至2016年11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赖某退出赃物折价款人民币2889元,赔偿给被害人石某2440元、高某44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鄢一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颜雪姣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