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6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刘云华与吴起旺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云华,吴起旺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6执115号申请执行人刘云华,男、汉族被执行人吴起旺源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宗建旺,系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陕西省吴起县居宁花园。本院在执行刘云华与吴起旺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02月24日申请人刘云华向吴起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吴起旺源服务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刘云华工资10000元。本院于2016年02月24日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0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吴起旺源服务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案件受理费319.5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03月15日被执行人吴起旺源服务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刘云华5000元后再未履行相关义务。后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吴起旺源服务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宗建旺在吴起县人民法院有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30余件,涉案标的8000000余元。另查明,被执行人吴起旺源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共九辆;注册账户一个,账户中有存款1018元,现已均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吴起旺源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宗建旺名下有位于吴起县吴起镇据宁花园楼房一套,但该房产在银行抵押贷款;位于西安市新城区幸福路南路5号华清学府城21-41503室按揭楼房一套及工资账户等,现也均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冻结。2016年06月24日经本院告知申请人刘云华“四查”结果后,申请人刘云华拒绝缴纳启动评估拍卖所需费用,其也不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但申请人刘云华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吴起旺源服务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宗建旺涉案多且涉案标的特别巨大,暂无法予以清偿,故待将被执行人吴起旺源服务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宗建旺上有关述涉案财产评估拍卖后再依法予以清偿,2016年06月28日经合庭合议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生龙代理审判员 梁志喜执 行 员 高登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若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