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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7执4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台前县国土资源局与韩某举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前县国土资源局,韩某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927执414-1号申请执行人台前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栋,该单位局长。被执行人韩某举,男,成年,汉族。申请执行人台前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台国土资监(2015)处罚字0308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台前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台前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韩某举行政处罚一案,终结执行。审判长  邱继伟审判员  刘 伟审判员  范小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