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7执4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台前县国土资源局与韩某举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前县国土资源局,韩某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927执414-1号申请执行人台前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栋,该单位局长。被执行人韩某举,男,成年,汉族。申请执行人台前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台国土资监(2015)处罚字0308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台前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台前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韩某举行政处罚一案,终结执行。审判长 邱继伟审判员 刘 伟审判员 范小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