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民初9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重庆嘉凯包装有限公司与重庆轩锐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嘉凯包装有限公司,重庆轩锐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997号之一原告重庆嘉凯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区含谷镇净龙村三社,组织机构代码67335535-9。法定代表人康友军,职务总经理。被告重庆轩锐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区白市驿镇北新街2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嘉凯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轩锐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嘉凯包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嘉凯包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嘉凯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重庆嘉凯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霄敏人民陪审员 张 群人民陪审员 罗 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