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21民初6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舟山市嘉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秀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市嘉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秀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921民初683号原告舟山市嘉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东河北路100号(檀香中心会馆二楼)。法定代表人何明台,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巽权,该公司嘉和园小区项目经理。被告王秀娣,女,196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岱山县。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舟山市嘉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秀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舟山市嘉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在通知确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萌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虞梦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