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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原告何平与被告黎某某、陈利民合伙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平,黎某某,陈利民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199号原告何平,男,生于1963年6月1日,汉族,大专文化,住南江县,居民。被告黎某某,男,生于1962年2月18日,汉族,高中文化,住南江县,居民,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服刑。被告陈利民,男,生于1967年12月13日,汉族,高中文化,住南江县,居民。原告何平与被告黎某某与被告陈利民合伙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何平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80.00元,减半收取1790.00元,决定由原告何平负担。审 判 长  肖丛根人民陪审员  陈新民人民陪审员  龚俊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