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原告何平与被告黎某某、陈利民合伙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平,黎某某,陈利民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199号原告何平,男,生于1963年6月1日,汉族,大专文化,住南江县,居民。被告黎某某,男,生于1962年2月18日,汉族,高中文化,住南江县,居民,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服刑。被告陈利民,男,生于1967年12月13日,汉族,高中文化,住南江县,居民。原告何平与被告黎某某与被告陈利民合伙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何平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80.00元,减半收取1790.00元,决定由原告何平负担。审 判 长 肖丛根人民陪审员 陈新民人民陪审员 龚俊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