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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7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2016)粤0607刑初128号孙啟聪,刘均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孙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7刑初128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2005年8月16日因犯抢夺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5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辩护人万利,湖北若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孙某,男。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6]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刘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黎运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刘某及辩护人万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孙某应梁某乙求购氯胺酮(俗称“K粉”)的要求,与被告人刘某经合谋后去至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三江明珠广场美食街,由被告人刘某提供毒品,被告人孙某再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卖给梁某乙、梁某甲2小包共净重1.74克的氯胺酮。双方交易完毕后被公安人员当场人赃并获。公安人员从梁某乙处扣押到上述氯胺酮,从被告人刘某驾驶的摩托车处扣押到5小包共净重3.66克的甲基苯丙胺(××)、10小包净重8.57克的氯胺酮和4瓶共净重81.16克的MDMA。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孙某、刘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贩卖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孙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表示自愿认罪,但同时辩称,他根本不知道摩托车上有被扣押到的那些毒品。被告人刘某辩称,他没有与被告人孙某合谋贩卖毒品,他只是非法持有毒品。辩护人万利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刘某没有与被告人孙某合谋贩卖毒品,也不是出于贩卖的主观故意向被告人孙某提供毒品,被告人刘某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来定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2日下午,梁某乙打电话向被告人孙某求购人民币200元的氯胺酮(俗称“K粉”),双方约定在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三江明珠广场美食街交易。之后,被告人孙某从被告人刘某处取得2小包氯胺酮。接着,被告人刘某驾驶摩托车搭载被告人孙某去到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三江明珠广场美食街附近,被告人孙某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了2小包共净重1.74克的氯胺酮给梁某乙、梁某甲。双方交易完毕后,梁某乙、梁某甲被公安人员当场人赃并获;随后,公安人员在交易地点附近抓获了被告人孙某和刘某。公安人员从梁某乙处扣押到上述氯胺酮,从被告人刘某驾驶的摩托车处扣押到净重3.66克的5小包棕色圆形药丸状物(经鉴定,上述物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8.57克的10小包白色晶体(经鉴定,上述物品检出氯胺酮成分)和净重81.16克的4瓶黄色液体(经鉴定,上述物品检出MDMA成分),从被告人孙某身上扣押了人民币2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的立案侦查情况。2.被告人孙某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11月12日15时许,“大头成”打电话给孙某,说梁某乙想买200元的K粉,问孙某有无K粉卖给梁某乙。随后,孙某打电话给刘某,说有人想买200元K粉,问刘某有没有K粉卖。刘某说有,并与孙某约定在三水区乐平镇三江明珠广场等候。期间,梁某乙打电话给孙某,问孙某能不能拿到K粉,孙某说能拿到。同时,孙某与梁某乙通过电话约定在三水区乐平镇三江明珠广场食街金汇都酒店隔壁交易。随后,刘某驾驶一辆摩托车到明珠广场食街来找孙某,刘某见到孙某后就直接给了孙某两包K粉,然后就和孙某一起在摩托车上等梁某乙过来。期间,梁某乙打电话给孙某。三四分钟后,有一名陌生男子驾驶摩托车搭载梁某乙来到刘某、孙某面前,当时孙某和刘某都坐在刘某驾驶的摩托车上,梁某乙坐在摩托车上从口袋里掏出200元人民币给孙某,孙某同时把刘某之前给的两小包毒品K粉给了梁某乙,交易完毕后孙某和刘某就马上开摩托车走了。当他们去到三江宝盈时代广场的喜乐迪酒吧楼下时就被警察传唤到乐平派出所接受调查。孙某贩卖的是毒品K粉,一共两小包,都是用小密封袋装好的,每包重约1克,呈白色晶体状,他收取的毒资一共200元人民币,由两张面额为100元的人民币组成。交易毒品时,刘某与孙某驾驶的摩托车是一台男装两轮红色摩托车,牌子记不清了,有车尾箱,没车牌,车头灯有贴着黄色的电工胶布,孙某不知道该车的车主是谁,但能将该车辨认出来。孙某当时并不知道刘某驾驶的摩托车上有什么物品,被警察查获时,才发现刘某驾驶的摩托车的车尾箱内有大量毒品,其中有“开心水”、摇头丸和K粉,孙某不知道具体数量。这次交易,孙某会把这200元给刘某,然后由刘某进行分配。被告人孙某对梁某乙、刘某及交易地点分别进行了辨认。3.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11月12日16时许,刘某驾驶一辆红色男装二轮摩托车去至三水区乐平镇三溪田西村内,想看看有无人赌博。见到无人赌博后,刘某就驾车回家。当快到三水区乐平镇三溪田西村牌坊路口时,刘某碰到了孙某。孙某叫刘某搭载他去三水区乐平镇三江明珠广场美食街。在孙某上摩托车前,刘某把两小包K粉给了孙某,但他们当时都没说什么。到达三水区乐平镇三江明珠广场美食街后,刘某和孙某坐在摩托车上等候。之后,就有两名陌生男子驾驶一辆男装二轮摩托车来到刘某、孙某的摩托车的右后方,那两名男子没有下车,孙某见到他们后就问了一句怎么那么久才来,那两名男子当时都没有说话。刘某不认识那两名男子,不知道孙某与那两名男子做了什么。当时孙某是坐在刘某驾驶的摩托车上的。过了一会儿,孙某就叫刘某搭他去三水区乐平镇三江市场。在经过三江明珠广场美食街对面的宝盈时代广场喜乐迪KTV时,有警察将他们拦住。刘某驾驶的红色男装二轮摩托车是于2015年11月11向孙某借的,摩托车有一个黑色塑胶车尾箱。刘某不清楚该摩托车的品牌、型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等,车尾箱内四个标有“可口可乐”、“CocaCola”等字样的红色玻璃瓶装有毒品“开心水”、一个标有“陳李濟罗汉果喉糖”等字样的铁盒内装有十小包用透明密封袋装的K粉、五小包用透明密封袋包装的“摇头丸”(每小包各装有三粒灰色“摇头丸”)。以上毒品是刘某于2015年11月09日0时许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一酒吧门口向一名外地男子以2000元人民币购买的。被告人刘某对摩托车的停车位置和孙某分别进行了辨认。4.证人梁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11月12日16时许,梁某乙和朋友梁某甲一起在XX村玩,梁某乙向梁某甲提议购买毒品K粉吸食,梁某甲同意了。之后,梁某乙就打电话给“大头成”求购K粉。“大头成”说他没有K粉,但告知梁某乙称孙某有卖毒品,并通过手机短信的形式将孙某的电话号码发给梁某乙。随后梁某乙打电话给孙某,表示要向他购买200元的K粉,孙某让梁某乙去三水区乐平镇三江明珠广场食街找他。之后,梁某乙叫梁某甲开摩托车搭载他去找孙某。期间,孙某曾打电话催促梁某乙快点过去。后梁某乙在乐平镇三江明珠广场食街找到孙某,当时孙某跟另外一名陌生男子在一起,该陌生男子坐在一辆红色男装摩托车的驾驶位,孙某坐在后面。梁某乙就叫梁某甲把摩托车开到他们旁边,并从身上掏出200元给孙某,孙某就从他的裤袋里掏出2小包K粉给梁某乙。与孙某一起的陌生男子有看着他们交易,但没有说话。交易后,孙某他们就开摩托车先离开了,当梁某乙他们也准备离开时就有便衣警察将他们抓获。警察从梁某乙身上检查出的2包K粉是他跟孙某购买的。证人梁某乙辨认出被告人孙某、刘某。5.证人梁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11月12日16时许,梁某甲驾驶一辆黑色男装两轮摩托车从三水区乐平镇三江市场准备回位于三水区乐平镇三江XX村的出租屋时,刚好遇到梁某乙经过出租屋对面路边。于是梁某甲就上前和梁某乙打招呼聊天,梁某乙说他现在很郁闷,想购买一点毒品K粉来吸食,并问梁某甲要不要一起试试,梁某甲也觉得无聊就同意了。接着梁某乙就打电话给卖K粉的人,后来这个人说没有毒品K粉卖,叫梁某乙联系他介绍的另外一个有毒品K粉卖的人,接着梁某乙就联系到另外一个卖K粉的人,梁某乙与另外一个卖K粉的人联系好购买两百元人民币的毒品K粉,约定在三水区乐平镇三江明珠广场美食街交易。当天17时许,梁某甲驾驶那辆黑色男装两轮摩托车搭载梁某乙去到三水区乐平镇三江明珠广场美食街。在路上,对方就打电话催梁某乙快点过去。到达三水区乐平镇三江明珠广场美食街后,梁某乙就指着两名在明珠广场美食街广告牌处坐在一辆红色男装两轮摩托车上的男子,并叫梁某甲驾驶摩托车过去找他们。梁某甲便驾驶摩托车搭载梁某乙去到那两名男子的摩托车旁边,当时双方都没有下车,梁某乙就拿出两张一百元面值人民币交给对方坐在摩托车后排的男子,对方坐在摩托车后排的男子就从裤袋拿出两小包包装的毒品K粉交给梁某乙,接着对方就驾驶摩托车离开。当梁某甲也准备驾驶摩托车搭梁某乙离开时就被前来的警察抓获了。证人梁某甲辨认出被告人刘某、孙某。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涉案现场位于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三江明珠广场美食街。7.搜查证及搜查笔录。证实公安人员对被告人刘某所驾驶的无牌男装红色两轮摩托车及其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官窑厚东村北九巷4号的住处进行搜查的情况。8.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涉案物品的扣押情况。9.刑事化验检验报告书。证实佛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毒品进行检验的情况。10.调取证据通知书及通话记录清单。主要内容:(1)2015年11月12日16时30分至17时30分期间,被告人孙某与梁某乙通话的情况。(2)2015年11月12日,被告人刘某的尾号为77496的电话号码与被告人孙某的尾号为02101的电话号码之间没有通话记录。11.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孙某、刘某因吸毒被公安机关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行政拘留的情况。12.侦查情况说明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孙某的移动电话里存有联系人为“肥鹅”的电话号码只有一个的情况。13.前科情况查询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刘某的前科情况与上列的一致。14.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孙某、刘某的到案经过。1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孙某、刘某的身份情况与上列的一致。关于公诉机关所提被告人刘某与被告人孙某合谋贩毒的指控,经查,尽管被告人孙某一直稳定供认他实施了在接到购毒电话后即联系被告人刘某,之后由被告人刘某提供毒品给他并由他贩卖给购毒人员梁某乙、梁某甲的行为,但因现有证据并未能充分证实被告人孙某与被告人刘某曾就指控的贩卖毒品行为进行过共谋且有共同贩卖故意,因此,上述指控,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某及辩护人万利就上述指控所提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MDMA81.16克、氯胺酮8.57克、甲基苯丙胺3.66克,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向他人贩卖毒品氯胺酮1.74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某曾因犯抢夺罪被判处过拘役,现又犯罪,本院对其予以严惩。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各自的罪行,且在法庭上的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对二被告人分别予以从轻处罚。本院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8日起至2018年9月17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孙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8日起至2016年8月17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三、随案移送的毒资人民币200元、黑色苹果4S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红色无牌男装二轮摩托车一辆,予以没收销毁;白色三星GT-I8558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冲抵被告人刘某的罚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 韬代理审判员  黄建烈人民陪审员  钟学琨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艳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