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中执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关于李成杰诉山东单县湖西房地产有限公司、骆进德借款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成杰,骆进德,山东单县湖西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中执字第297号申请执行人李成杰,男,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铜冶镇。被执行人骆进德,男,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山东单县湖西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单县舜师路与群君子路交汇处新政府对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安中民一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山东单县湖西房地产有限公司、骆进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骆进德持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申请执行人李成杰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骆进德限制出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成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限制被执行人骆进德出境,并扣留其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屹审判员 张国伟审判员 闫 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智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