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峄执字第18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刘某甲继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峄执字第188-4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甲,女,196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某乙,女,196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某丙(刘增芝),女,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某丁,男,1959年6月7日出生,汉族,(计生委后)。申请执行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增芝)与被执行人刘某丁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峄城区人民法院(2014)峄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3月14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某丁的银行存款xxxx元至峄城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