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881民初17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山东通泰橡胶有限公司与安徽攀登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通泰橡胶有限公司,安徽攀登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81民初1767号原告:山东通泰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黎明南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267117961H。法定代表人:宋文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秀峰,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何立民,山东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攀登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南岛日华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153905214X(1-4)。法定代表人:操文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海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冰,安徽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通泰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攀登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山东通泰橡胶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806元减半收取1403元,由原告山东通泰橡胶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陈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雷珊珊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