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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1民初38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邱凤祥与孟和满达、扎日嘎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凤祥,孟和满达,扎日嘎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1民初3869号原告邱凤祥,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旗,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钱鹤,内蒙古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琳,内蒙古广诚律师事务事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孟和满达,男,1982年2月6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旗。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扎日嘎拉,男,38岁,蒙古族,牧民,现住阿鲁科尔沁旗巴拉奇如德苏木通希嘎查。原告邱凤祥与被告孟和满达、扎日嘎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凤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阿力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付菁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