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504执7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与马鞍山新立建设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华,马鞍山新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778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华,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执行人:马鞍山新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梁太新,该经理。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5)雨民二初字第006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鞍山新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63975.04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方雪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