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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行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夏璠林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璠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7**行初69号起诉人:夏璠林。2016年6月21日,本院收到夏璠林的行政起诉状,诉状请求撤销由金华市建设局同意、金华市人事局审核,姓名是夏潘林的《金华市改制事业单位保留事业事业身份人员名单》(即请求撤销将起诉人托管社保的决定)。本院认为,起诉人诉请事项系信访事项,且已经有权机关处理过,不属法院受理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夏璠林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向华审 判 员  薛焕梅人民陪审员  顾明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俞弼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