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宁0205执6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马惠萍与王丽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惠萍,王丽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5执668号申请执行人马惠萍,女,回族。被执行人王丽琴,女,回族。申请执行人马惠萍与被执行人王丽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马惠萍依据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205民初100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还款计划,申请执行人马惠萍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205民初100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窦德亮审判员  吴怀库审判员  李韶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