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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李永明与承德永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明,承德永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769号申请人李永明。被执行人承德永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平民初字第31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完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平泉县人民法院(2012)平民初字第313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山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连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