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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24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赵艳琼等人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艳琼,李某,张某卫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324刑初145号公诉机关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艳琼,女,云南省罗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17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罗平县看守所。辩护人朱丽平,云南剑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男,布依族,初中文化,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0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17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罗平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卫,男,汉族,专科文化,职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17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罗平县看守所。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公诉刑诉〔2016〕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艳琼、李某、张某卫犯诈骗罪,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罗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聪荣、代理检察员杨诚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艳琼、李某、张某卫及辩护人朱丽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罗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卫、赵艳琼在微信、qq等网络上发信息,联系外省单身男子帮忙介绍云南的女子做女朋友、媳妇为由,采用索要彩礼的方式骗取对方财物。2016年3月2日,被告人张某卫与被害人翁某取得联系后,邀约翁某到师宗县与女方见面,翁某于2016年3月5日在师宗县和被告人赵艳琼见面,见面后赵艳琼利用假身份证信息骗取翁某信任并称看得上对方。2016年3月6日赵艳琼带领翁某到曲靖市麒麟区,并让翁某在麒麟区一珠宝饰品店内给自己购买了价值19856元的黄金首饰。2016年3月8日,赵艳琼联系被告人李某充当其哥哥与翁某见面,以谈婚论嫁需要彩礼为由,骗取翁某现金42700元。2016年3月17日,被告人张某卫到罗平县腊山派出所投案自首。公诉机关认为三被告人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数额巨大,被告人张某卫还具有自首、重大立功表现,要求依法判处。被告人赵艳琼辩称信息是张某卫发的,骗取的现金是39000元,之前的5000元,我退了1300元给翁某,其余3700被我和翁某共同开支了。其辩护人朱丽平亦认为3700元不应认定为犯罪金额,赵艳琼是受人指使犯罪的。被告人李某辩称骗取首饰和多少钱自己不知道。被告人张某卫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卫与被告人赵艳琼为骗取他人财物,由张某卫在网络上发信息,联系外省单身男子帮忙介绍云南的女子做女朋友、媳妇,由赵艳琼采用索要彩礼等方式实施诈骗。2016年3月2日,被告人张某卫与被害人翁某取得联系后,邀约翁某到师宗县与女方见面,翁某于2016年3月5日在师宗县和赵艳琼见面,见面后赵艳琼利用假身份证信息骗取翁某信任并称看得上对方。2016年3月6日赵艳琼带领翁某到曲靖市麒麟区,并让翁某在麒麟区一珠宝饰品店内给自己购买了价值19856元的黄金首饰。后赵艳琼提出无钱用,翁某交付存有5000元的银行卡给赵艳琼,赵艳琼将钱取出开支,并退了1300元给翁某。2016年3月8日,赵艳琼联系被告人李某充当其哥哥与翁某见面,以谈婚论嫁需要彩礼为由,2次骗取翁某现金39000元。后赵艳琼分给被告人李某人民币1500元,分给被告人张某卫人民币14500元。2016年3月17日,被告人张某卫到罗平县腊山派出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物证假身份证一张证实赵艳琼诈骗过程中使用假名“周丽”的身份证。2、曲靖市麒麟区一珠宝饰品店“云地矿通用质量保证书存根联”证实该店于2016年3月6日销售给“张丽”的金手镯、金项链、金戒指价格合计为19856元。3、户口证实三被告人均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4、收条、领条、谅解书证实罗平县公安局腊山派出所于2016年3月18日收到李某家属李云仙主动交来赔偿翁某的损失费1500元;收到张某卫家属张林主动交来赔偿翁某的损失费14500元。被害人翁某于2016年3月21日从派出所领到上述款项合计16000元,并于同日出具谅解书,对张某卫、李某表示谅解。5、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6年3月16日在师宗县梦之圆酒店内将赵艳琼、李某抓获。经民警工作,张某卫于2016年3月17日到腊山派出所投案自首。6、公安监管场所提供犯罪线索查破命案登记表、公安监管场所深挖犯罪线索反馈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情况说明、查证回执、谈话笔录证实被告人张某卫具有重大立功情节。7、证人杨某蓉的证言:我和赵艳琼是一般的朋友关系,两三年前她在长寿巷我家对面开服装店认识的。2016年3月5日,赵艳琼打了五六个电话给我,她说她在师宗,她交了一个男朋友,要订婚了,要我去师宗看她和她们一起吃饭,我说我第二天要去曲靖,她说她也想去,要我去师宗和她们一起去,后来我就坐了下午6点20的车去师宗,我到师宗是晚上7点多钟了,我打电话给她,赵艳琼告诉我打车去找他们,我就打车到一个公交车站台哪里找到他们,当时赵艳琼和两个男的在一起,后面我们四个就一起去吃饭,在去吃饭的途中赵艳琼指着一个外地口音的男子说:这个就是我男朋友,给可以?要订婚了,我说:可以。我们到一个火锅店吃了饭后,他们就带我到一个旅社,那个外地口音的男子又开了一间房间,房间和她们先开的那间对着,我和赵艳琼住一间,那个外地口音的男的一个人住,我和赵艳琼在房间里面坐了一下,赵艳琼就出去了,半个小时左右她才回来,赵艳琼抽了一支烟,我们各人玩各人的手机,大约半个小时,那个外地口音的男子就来到我们的房间,就叫我们不要玩手机了,聊聊天,赵艳琼和那个男的就聊天,我玩手机,我听见赵艳琼说:我家里面要6万元的彩礼,那个男的说:钱不是问题,我现在卡上有四万,我先转给你。赵艳琼又说:钱的事情过哈再说,那个男子就回去房间了,赵艳琼和我说她们第二天也要去曲靖,要我和她们一起,车费、吃住都由她男朋友包,第二天也就是3月6日我们三个从师宗坐车到曲靖,到曲靖我就直接倒打车到戒毒所看我哥哥,她们两个就去逛街了,看完我哥哥,我打电话给赵艳琼,赵艳琼叫我到一个珠宝店找她们,到珠宝店,外地口音的男子已经买了19000多元的首饰给赵艳琼了,具体买了多少钱我认不得,三个就去逛街,吃了碗米线,洗了个头,就一起坐车回罗平了,到罗平县我们也是一起吃饭,吃完饭要走的时候,赵艳琼就跟那个外地口音的男子说她没有钱了,外地口音男子就拿了一张卡给赵艳琼,告诉赵艳琼卡上有5000元钱,密码也告诉赵艳琼,叫赵艳琼自己去取钱,之后我和赵艳琼到罗二中那边帮那个男子找了一个宾馆住着,我和赵艳琼到振兴街建设银行取钱,赵艳琼取了2500元后,我和她就各自分开走了,我回家了,3月7号赵艳琼叫我和她们一起去金鸡玩,我们三个在罗平吃了碗羊肉米线,就到金鸡了,玩到下午三点左右回到罗平,我和赵艳琼把那个男子送到宾馆,我们去逛逛街,我就回去了,后面就没有联系了。8、被害人翁某的陈述:我的钱被骗了,我来报案。2016年3月1日下午1点左右的时候,我在广州黄埔那边找工作上班,我在我住的地方玩电脑,我进去里面看到一个网址,我看到一个征婚广告,我看到一个评论下方有个电话号码,我就打了那个号码,电话接通以后,对方说他给我先看一下,有合适的他会打电话给我。到2016年3月2日早上9点左右的时候,那个号码就打电话来给我跟我说,他帮我找了一个合适的是云南的一个女孩子,叫我过来云南见面,我说可以,对方就说你买票到云南师宗,他们在火车站接我。到3月4日中午12点多钟的时候,我就到师宗火车站了,我就打电话给那个人,那个人叫我坐公交车到新客运站下车,我就坐着公交车到车站我就打电话给那个人,过了一会就有一个25岁左右的一个男子来接我,他说那个女孩在上班,现在来不了,他就带着我在师宗开了一间房间住了。3月5日下午2点左右的时候,那个男的说,那个女孩来了,他叫我去客运站接那个女的,我去客运站接到那个女孩,我们就去我住的那里了。3月6日早上8点左右的时候,那个女孩就带着我到师宗客运站坐车去曲靖买东西,东西买了,那个女孩就带着我坐车来到罗平,带我去一个旅馆里面开了一间房间,她就跟她朋友走掉了。第二天那个女的带着我在罗平玩了一天,年3月8日中午11点左右的时候,那个女的说她哥哥过来了,她哥说只要她小妹喜欢就可以了,然后她哥说要彩礼,我就取钱给他们。到今天(2016年3月13日)下午5点左右的时候,我感觉是被骗了,我就报警了。我总的被骗了64000元左右,第一次给了那个女的5000元,5000元钱是那个女的用我银行卡在罗平建设银行取的,5000元取出来后,我没钱用,那个女的分两次给我1300元,其余的被我们两个人一起用了,第二次是我在罗平建设银行取了19000元给那个女的,第三次是那个女的用我的银行卡在罗平农业银行取了20000元,现金三次加起来是44000元,我和她一起到曲靖玩,在曲靖麒麟南路周大福珠宝店买首饰买了19856元,所以总的是63856元,首饰买了一个黄金手镯,两枚黄金戒指,一条黄金项链,我们是用手机号码联系的,那个女的她说她叫周丽,身份证号码是530381199311095402,电话号码是,187874*****,151880*****,156874*****,她的微信名叫“爱是你我”,这个女的大概有26、7岁左右,有点瘦,头发染黄色,口音听着是本地口音,跟我介绍的那个男的有25岁左右,一米七左右,中等身材,介绍人的微信号是dfl30215还有一个微信名叫“快乐人生”。9、被告人赵艳琼的供述与辩解:十多天前,张某卫打电话给我说帮我介绍男朋友,告诉我对方叫翁某,有32岁,人是湖北的,叫我到师宗找他,之后我就坐客车去师宗。我坐着车的时候,我打电话告诉张某卫我坐着车了,张某卫就说他把我的号码告诉翁某了,他会让翁某到师宗的客运站那点等我,下午三点多钟我到了以后翁某已经在那里等我了,他就带我到他住的酒店里面,我和他在他住的房间里面坐着吹了哈牛,之后他就带着我到师宗街上买衣服。翁某总的拿了三次钱给我,第一次拿了5000元(是拿卡给我,我退了1300元给他),第二次19000元,第三次20000元,我拿到钱后分着14500元钱给张某卫。我告诉翁某拿了多少钱给我,他就说要这么多。因为翁某提出要见我家里面的人,我让李某来冒充我哥哥。我让他来冒充我哥哥之前,我把整件事(和张某卫合伙骗翁某钱的事)都告诉他了。他也没有问我要钱,是事后我自己拿了1500元钱给他。拿到钱后张某卫的意思是我们已经拿着人家这么多钱了,估计再要也要不着钱了,我自己也是不会再去见翁某,所以要想办法把他支走,以防他在罗平报警。和翁某见面的时候都是张某卫帮我介绍的,张某卫告诉翁某我叫周丽,是宣威的,张某卫还帮我做了一张假的身份证,翁某拿了19000元钱给我那次我把那张假身份证给翁某看了一眼。2015年11月份左右的时候,张某卫第一次帮我介绍男朋友的时候他帮我做了一张假身份证,让我用假的身份信息,以防别人知道我的。10、被告人张某卫的供述和辩解:我来投案自首,因为我和周丽骗着别人的钱。我在网上发了一个帖子,称可以帮助介绍云南女子做媳妇,并留下我的手机号码和微信号码,所以在十多天前,一个微信名叫翁某的湖北小伙就与我联系,他想找一个女的做媳妇,如果整的成功,他会给我2000元的介绍费,我就把周丽的照片发给他看,他看了以后说还可以,他就坐车过来师宗县城找到我,我就把周丽的号码给他,他就打电话与周丽谈,后周丽就到师宗找他见面,他们见面后我就去上班掉(在师宗中西医结合医院上班),后她们又带的那个小伙去曲靖、罗平等地玩,我没有与他们去,后周丽打电话给我说,他们去曲靖,小伙买了20000元左右的金银首饰给她,他们还在谈的起,第二天,小伙又打电话给我说,谈得还可以,我已经买了一些东西给小姑娘,并且打了两次钱给小姑娘,一次是19000元,一次是20000元,他在罗平等的,小姑娘回家考虑,看家人是否同意。到3月8日周丽就打电话给我,叫我发一个银行卡号给她,她打钱给我,所以我就发了一个卡号给她,第一次他打了8500元钱给我,到3月10日她又打了6000元钱给我,我总共就收到14500元钱,到昨天下午派出所的警察就打电话给我,我才知道周丽她们被抓了,所以我进来你们派出所自首。11、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因为赵艳琼骗一个外省小伙的钱,我也参与着。我以前和赵艳琼是男女朋友关系,两个多月前我们就分手了。十多天前的一天,赵艳琼打电话给我,说她跟师宗县的一个人商量好以结婚为名骗一个外省人的钱,叫我去冒充她哥哥,我当时就叫她不要这么做,她说她欠了很多钱,没得其它办法,只有骗点钱来还账。第二天(3月8日)早上10多钟,她又打电话给我,说她把那个外省男子带到罗平城区了,叫我来罗平冒充她的哥哥一起吃饭,让那个外省人更信任她,我就从家里来到罗平城区,我们一起在罗平薇薇新娘附近的一个饭馆吃了一顿饭,吃饭的时候她就跟那个外省人说结婚的彩礼的事,她问那个小伙子有多少钱,那个小伙子说现在卡上只有19000元,她就跟那个小伙说先把19000元钱取了给我拿回去,那个小伙子答应了,我们就一起去文笔路的建设银行,那个小伙子在自动取款机上取了19000元钱,被赵艳琼全部拿了放在她的包包里面,之后她把那个小伙子送回旅馆,我们就又在路上逛了一下,她跟我说她要跟师宗的那个介绍人分这19000元钱,她也分不了多少,我跟她说,如果她还要继续这种做,我以后不会帮了,之后我就回家了。过了几天赵艳琼又打电话给我,叫我给小伙子打电话再冒充她哥哥,跟小伙子说家里人不同意,我就接了那个小伙子的电话,我就按照赵艳琼告诉我的跟小伙子说,家里人不同意,还要20000元我彩礼,之后一直到今天(3月16日)早上10点30分左右赵艳琼发微信给我,叫我再帮她,和她一起去师宗,我当时忙,没有答应,但最终我还是答应她了,下午三点多钟我忙完,就从家里开着我爸爸的车到罗平,在罗平丽都ktv门口接着她,然后和她一起开车到师宗县城,在和那个小伙子见面的旅馆里面被你们警察抓到了。12、价格鉴定意见及告知书证实赵艳琼持有的金首饰999手镯一只、项链一条(价值2161元)、戒指二枚认定金额合计为19856元,取整为19900.00的元。13、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照片证实侦查员将赵艳琼持有的手镯一个;戒指二枚;假身份证一张进行扣押。民警于2016年3月17日将从赵艳琼处扣押的手镯一个、戒指两枚发还给翁某。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艳琼、李某、张某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价值62556元人民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均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诈骗犯罪事实存在,本院予以确认,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在共同犯罪,被告人赵艳琼、张某卫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赵艳琼辩解被害人翁某所给的5000元银行卡中3700元系其与被害人共同使用,因该3700元被害人已交付被告人赵艳琼,被告人赵艳琼已占有该款,故3700元应认定为诈骗数额。被告人赵艳琼及辩护人朱丽平认为该3700元不能认定犯罪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辩称骗取首饰和多少钱自己不知道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赵艳琼认罪,已退出部分赃物,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有犯罪前科,应从重处罚,但其系从犯,已全部退出其所得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卫已全部退出其所得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后自首且有重大立功表现,可对其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艳琼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二、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三、被告人张某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赵艳琼刑期自2016年3月17日起至2020年3月16日止;被告人李某刑期自2016年3月17日起至2018年3月16日止;被告人张某卫刑期自2016年3月17日起至2017年3月16日止。罚金均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四、继续追缴被告人赵艳琼违法所得26700元人民币发还被害人翁某;五、赃物项链1条,责令被告人赵艳琼退赔被害人翁某2161元人民币;六、随案移送的假身份证1张予以没收,作为罪证保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治能人民陪审员  谢金华人民陪审员  苏 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