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6执6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6执6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居民。被执行人李某乙,居民。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作出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2015)邹民初字第259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本院立案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人10500.00元及利息,已执行0元,尚欠10500.00元及利息,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本案无法执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2015)邹民初字第2595号民事判决书,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明审判员 宋守亮审判员 成东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强 关注公众号“”